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
(試行)》《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
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301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局、規劃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局,省直有關廳局,各勘察設計、規劃編制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甘發〔2016〕27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4〕71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技術創新,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引導激勵勘察設計人員勇于創新,為社會提供更多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優秀勘察設計成果,激發勘察設計人員的責任感與榮譽感,培養既有國際視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師隊伍,提高建筑師的地位。省建設廳和省人社廳制定了《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試行)》和《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請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做好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和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的推薦評選,評選工作中如有問題或工作意見建議,請及時函告省建設廳。
省建設廳聯系部門:勘察設計管理處0931-4609733
附件:1.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試行)
2.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試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7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技術創新,提高工程勘察設計水平,引導激勵勘察設計人員勇于創新、積極探索,為社會提供更多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優秀勘察設計成果,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甘發〔2016〕27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4〕71號)精神,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建質〔2011〕103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是我省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最高獎項,此獎包括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優秀規劃、優秀工程建設標準和標準設計、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
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分設一、二、三等獎。一、二、三等獎的獲獎總數原則上不超過申報項目總數量的45%,其中一等獎、二等獎的獲獎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報項目總數量的5%和15%。為鼓勵省內小型設計單位積極參加創優爭優活動,省內乙、丙級勘察設計單位完成的小型項目(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資在300萬元以下),在評選中給予政策傾斜,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第三條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四條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工作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活動的指導與監督工作。省建設廳和省人社廳成立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評選表彰工作。
第二章評選范圍
第六條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獎評選范圍:
(一)結構主體工程完成一年及以上的工程地質勘察項目或地基基礎工程竣工驗收后經一年及以上時間檢驗的巖土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完成日期以項目業主或有關部門證明的日期為準,主體工程完成時間,按評選截止申報日期計算。
(二)規劃、建設方驗收后的工程測量項目(含城市規劃測量項目)。
(三)地下水開采達到設計要求,或暫未達到設計水平但有開采性抽水試驗(試驗抽水能力大于設計水量50%)或經一年及以上長期觀測資料驗證,并經相關機構認可的水資源評價(論證)、鉆井工程、專門水文地質勘察(評價)等水文地質勘察項目。
(四)地質條件復雜的大型水利、鐵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準立項文件或批準的初步設計分期、分單項或以單位工程申報,按整個項目申報時,其子項目原則上不再另行申報。
第七條甘肅省優秀工程設計獎評選范圍:
(一)建成并經過交(竣)工驗收,且經過一年及以上生產運營(使用)。季節性生產的項目,還需經過一個完整生產考核期的生產運營,已形成生產能力或獨立功能的整體工程設計項目(包括各類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項目交(竣)工日期,以項目業主或有關部門驗收證明的日期為準,項目生產運營(使用)時間,按評選截止申報日期計算。
(二)礦井、水利、鐵道、公路等大型工程設計項目,可按批準立項文件或批準的初步設計分期、分單項或以單位工程申報,按整個項目申報時,其子項目原則上不再另行申報。
第八條甘肅省優秀規劃獎評選范圍:
按規定程序審查批準并付諸實施的城鄉規劃項目(區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及其它規劃項目(江河流域規劃、水利工程規劃、水資源規劃、生態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甘肅省優秀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獎評選范圍:
(一)經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出版發行的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建設標準設計。
(二)申報優秀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應在工程設計或施工中使用滿一年且使用效果顯著。
第十條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獎評選范圍:
(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適用于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國產軟件。
(二)引進后經二次開發,適用于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軟件。
(三)申報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應通過鑒定和行業測評,經過一年以上實際應用,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一條引進國外(境外)技術或者中外合作設計建成在我省境內的工程項目,凡由中方進行基礎設計(初步設計、建筑方案設計)的項目可以申報。
我省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國外(境外)承接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項目可以申報。申報材料需附參評項目的合同,上級主管部門或業主對工程勘察、工程設計的評價證明,竣工質量驗收證明,以及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的環保、消防、安全證明材料。
第三章評選條件和標準
第十二條申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地方有關規范規定;采用突破國家技術標準的新技術、新材料,須按照規定通過技術審定。
(二)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產業政策,具有先進的勘察設計理念,其主導專業或多個專業采用適用、安全、經濟、可靠和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新技術,經實踐檢驗取得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各項手續完備(取得建設規劃許可、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備案、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以及項目業主、生產運行單位對工程勘察設計的書面評價意見。
(四)申報優秀工程勘察和優秀工程設計的單位,注冊地應為甘肅省內(省屬重大項目除外)且必須具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最近3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勘察設計質量安全事故。
(五)申報優秀規劃的單位,注冊地應為甘肅省內(省域重點規劃項目除外)且必須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或相應的專項規劃編制資質證書。申報規劃項目應與行業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體現抗震、防災、環保、節能、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符合行業或總體規劃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批準實施或部分實施。
(六)申報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應通過鑒定和行業測評,經過實際應用,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申報軟件應為省內勘察設計單位完成的應用于行業的軟件,僅作為本單位辦公軟件不納入評選范圍。
第十三條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各獎項水平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等獎:其主要技術成果指標應達到同期國家或省內領先水平(申報單位應附查新報告),在技術創新方面有較高成就,對推動工程建設行業技術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二等獎:其主要技術成果指標應達到同期省內先進水平(申報單位應附查新報告),在技術創新上有一定成就,對推動工程建設行業技術發展具有較大意義。
三等獎:其主要技術成果指標應在省內同行業內具有一定先進水平,對推動工程建設行業技術發展具有一定意義。
優秀小型工程設計應有特色,在當地有一定影響,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申報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項目,無論獲獎與否,只能申報一次,不得重復申報。
第四章申報、評審及公示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應積極推薦能代表本單位水平和能力的項目參評。申報項目較多的單位,應先進行單位內部遴選,再確定報送名單及單位推薦排序。申報項目及其主要參與人員,需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方可上報。
第十六條申請參加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評選,由申報單位按要求填寫相應申報表(見附件1、2、3、4、5),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并附公示材料及公示結果說明、評選條件所要求材料和相關證明等,報送省建設廳。
第十七條省建設廳組建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及1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經驗,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優先選任。入庫專家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協學會和甲、乙級勘察設計單位推薦,省建設廳審定。
省建設廳組建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各專業評審組評委和綜合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組評委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人數為3~7人的奇數。綜合評審委員會由各專業評審組組長副組長、特邀專家、部門代表等組成??辈煸O計單位應對本單位納入專家庫的人員給予大力支持,保證評審專家的工作時間和工作經費。專業評審組委員連續任期不應超過三屆。
第十八條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審程序:
(一)申報項目公示。項目申報結束后,省建設廳在門戶網站公示年度申報項目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二)初步評審。專業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評審,采取記名投票或綜合評定的方式,確定本專業組申報項目的初評排序,評出本專業組初評項目建議名單及建議獲獎等級。建議的初評入圍項目應經過本專業組2/3以上的專家表決同意,且建議入圍項目數不應超過該專業組總評審項目數的70%。
(三)項目復核。省建設廳組織專家組成復核組,對初評入圍項目采用現場復查回訪或函訪等形式進行復核,復核組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方面的評價,提出項目復核意見,復核意見可以否定初評意見。
(四)綜合評審。省建設廳根據入圍項目的專業組成情況,組織綜合評審委員會對經過復核保留的各專業建議獲獎項目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獲獎項目提名名單。綜合評審優先采用公開評議方式,當公開評議不能達成一致時,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五)提名獲獎項目公示。將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提名名單在省人社廳、省建設廳網站和有關媒體上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六)審定。根據公示情況,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提名名單經省建設廳研究通過后,報省優秀勘察設計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五章獎懲
第十九條對獲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項目,省人社廳、省建設廳進行表彰并向獲獎單位頒發獎牌,向參加項目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頒發個人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省優秀工程勘察、優秀工程設計及中等城市總體規劃以上的優秀規劃獎單項授獎人數原則上不超過10人;小城市總體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省優秀規劃獎、省優秀工程建設標準及標準設計獎和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獎單項授獎人數原則上不超過6人。
第二十一條對獲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主要勘察設計人員,所在單位應將其業績記入本人技術檔案,作為職稱評定和晉級的依據并可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申報評選的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評選結果公布后如發現與獲獎條件不符或重復申報,將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分別給予降低獎勵等級、撤銷獎勵、通報批評、暫停該單位兩屆申報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參加評審的專家應具有高度的榮譽感和使命感,要以嚴肅、認真和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評選工作,對違反評選紀律者,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四條優秀勘察設計獎是考核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水平、資質等級的重要內容之一,各單位應在日常工作中樹立爭優創優意識,并積極組織申報。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評選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違反評選紀律,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建設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評選辦法〉的通知》(甘建設〔2016〕4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附件:1.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獎申報表
2.甘肅省優秀工程設計獎申報表
3.甘肅省優秀規劃獎申報表
4.甘肅省優秀工程建設標準(標準設計)獎申報表
5.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計算機軟件獎申報表
附件2
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我省人才強省、人才興業戰略,激發勘察設計人員的責任感與榮譽感,引導激勵勘察設計人員勇于創新、積極探索,為社會提供更多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優秀勘察設計成果,根據《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甘發〔2016〕27號)、《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甘辦發〔2014〕71號)精神,參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與管理辦法》(建質函〔2015〕28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以下簡稱“省勘察設計大師”)是甘肅省勘察設計行業的個人最高榮譽。省勘察設計大師分工程勘察大師、工程設計大師、規劃大師。
第三條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每三年進行一次,評選名額一般不超過10名。
第五條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活動的指導與監督工作。省建設廳和省人社廳成立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負責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審工作由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委員會實施(以下簡稱“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由省建設廳組建,評委會成員由省建設廳、省直有關部門的代表、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省內外知名勘察設計專家等組成,人數為不少于15人的奇數。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建設廳(勘察設計處)。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七條凡在我省勘察設計、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且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可申報省勘察設計大師的評選:
(一)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和強烈社會責任感、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的中國公民。
(二)具有深厚專業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工程勘察設計領域取得卓著成績,為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相關專業領域的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省內外享有較高聲譽。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具備工程(規劃)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已實施執業資格注冊制度的,還必須具備在我省注冊的一級建筑師、一級結構工程師或勘察設計相關專業的注冊工程師。
(四)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過本行業3項及以上重大工程或大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或者作為專業負責人完成至少6項本行業大型項目的勘察或設計,且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同期、同類型項目的國內先進水平或省內領先水平,效益良好,個人貢獻突出;或主持編制過1項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或1項特大城市或2項大城市的總體規劃或主持2項省上重點規劃、專項規劃,其水平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省內領先水平,執行效果良好,社會評價好,個人貢獻突出。
(五)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主要專業負責人完成的項目獲得下列獎項之一:
1.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1項及以上。
2.本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1項及以上。
3.省、部級優秀工程勘察設計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及以上(其中獲甘肅省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至少1項)。
4.本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及以上(其中獲甘肅省科技進步獎至少1項)。
(六)在本專業領域出版過學術專著,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發表過2篇學術論文,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編制國家或省、部級技術標準、規范、規程、標準設計并已發布實施。
(七)年齡不超過70周歲,累計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工作達20年以上,有優先考慮條件者可適當放寬勘察設計工作年限,但不得少于15年。年齡及工作年限的計算,以申報當年12月31日為計算截止日期。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者,在評選中可優先考慮:
(一)在本專業領域擁有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項目中得到應用,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二)在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以及解決重大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
第三章申報
第九條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由本人填寫申報表,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并進行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時間應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經有關部門同意或加注意見后報送。
第十條申報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表(見附件1)。
(二)推薦人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注冊證書等。
(四)有代表性的工程技術成果證明材料。
(五)重要獎項獲獎證書。
(六)相關學術專著、論文、標準、標準設計、專利、專有技術等證明材料。
(七)單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結果說明。
對于工業、專業領域的申報人,可提供相關領域主管部門的推薦意見,供評選工作參考。
第十一條申報人原則上須至少1位推薦人書面推薦。推薦人應為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中國工程院土木、水利與建筑工程學部院士、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首屆評選對書面推薦不作要求)。
每位推薦人每屆最多可推薦1名申報人。
第十二條申報材料一式三份,A4紙裝訂成冊,同時提交電子文件一套,由申報單位統一報送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連續3次申報省勘察設計大師未入選的申報人,須停止1次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者,申報不予受理:
(一)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項目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過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處罰。
(二)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參加違法建筑的勘察設計,并已形成事實。
(三)因勘察設計(含規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在勘察設計(含規劃)從業中,存在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五)申報時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四章評選與發布
第十五條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分為專業組初評和綜合評選2個階段。
第十六條初評時,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在省勘察設計專家庫(省優秀勘察設計評審專家庫、省勘察設計質量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與省內外其它知名專家組成專業初評組,專業初評組專家不少于5人。
第十七條初評專家對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進行初審,按照分配名額評選出候選人名單,總候選人數不超過最終評選名額的120%。候選人名額分配由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根據各行業擁有專業技術人員數量、完成的勘察設計產值和科技進步水平及行業對我省經濟發展的貢獻等權重確定。
省建設廳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通過初評的候選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通過初評的候選人還需提供不超過5分鐘的視頻介紹材料,候選人若為企業負責人,還需提交《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附件2)。
第十八條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召開綜合評選會議,對候選人進行評選,采用記名投票方式,提出省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得票數達到或超過2/3且在前10名的候選人確定為省勘察設計大師提名人,候選人不足10名者,不再補選。
第十九條省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在省人社廳、省建設廳網站和有關媒體上進行為期15個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省勘察設計大師提名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并經省建設廳研究通過后,報省優秀勘察設計評選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由省人社廳、省建設廳進行表彰。
第五章權利與責任
第二十一條榮獲“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稱號者,將擇優推薦參加“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
第二十二條省勘察設計大師享有對申報省勘察設計大師的推薦權,并對推薦行為負責。
第二十三條省勘察設計大師應積極參與國家、我省及行業組織的學術交流、工程勘察設計規劃的標準化、咨詢、評審、檢查、事故處理等工作,培養工程勘察設計人才,發揮引領作用,促進我省工程勘察設計水平的提高和行業技術進步,注重體現社會價值。
第二十四條年滿80周歲的省勘察設計大師,不再參加對申報人的推薦和評選。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五條省勘察設計大師所在單位可對獲選的勘察設計大師給予獎勵及提供相應待遇,并應發揮學術交流平臺作用,為省勘察設計大師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鼓勵設立“大師工作室”。
第二十六條鼓勵重大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科技攻關項目優先由省勘察設計大師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報人必須如實進行申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將不予受理,并給予通報批評、停止申報人2次申報資格,情節惡劣的終身不得申報。
第二十八條申報人所在單位應嚴格審核。如發現單位為申報人隱瞞有關情況或弄虛作假,對申報單位通報批評,并停止該單位本次申報資格。
第二十九條評選專家應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則,以嚴肅認真和高度負責的態度參與評選工作。對違反評選紀律者,取消其評選專家資格并通知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評選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違反評選紀律,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省勘察設計大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審定部門作出撤銷其省勘察設計大師稱號的決定并發文公布:
(一)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
(二)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的項目因勘察設計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處罰。
(三)發現并核實申報時存在第十四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省勘察設計大師因違反職業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有不少于3位省勘察設計大師聯名書面提議要求撤銷其大師稱號的,由省勘察設計大師評委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委員投票表決,同意撤銷其省勘察設計大師稱號的票數達到或超過評選委員人數的2/3者,由省勘察設計大師評選審定部門作出撤銷其省勘察設計大師稱號的決定并發文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項目技術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總體技術責任的技術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審定人等。項目專業負責人是指在項目中承擔本專業主要技術責任的技術人員。
第三十四條省勘察設計大師的評選,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人社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肅省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申報表
2.企業負責人征求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