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反映的以下事項,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途徑解決的;
(二)依照有關規定,屬于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范圍的;
(三)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對第一項、第二項內容,如果是來信反映,我們會及時轉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如果是通過來訪、來電、網絡舉報等方式反映,我們則會告知反映人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或者單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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