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等四家單位積極申報能效測評機構,經省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同意四家單位為甘肅省省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
附件:
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的管理,保障民用建筑能效測評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標識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筑能效測評機構(以下簡稱測評機構)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得到認定的、能夠對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統效率等性能指標進行檢測、評估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測評機構實行國家和省級兩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全國建筑能效測評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制定測評機構認定標準和對國家級測評機構進行認定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評機構監督管理,并負責省級測評機構的認定管理。
第四條 國家級測評機構的設置依照全國氣候區劃分,在東北、華北、西北、西南、華南、東南、中南7個地區各設1個。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并結合各自建設規模、技術經濟條件等實際,確定省級測評機構的認定數量,原則上每個省級行政區域測評機構數量不應多于3個。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測評機構按其承接業務范圍,分能效綜合測評、圍護結構能效測評、采暖空調系統能效測評、可再生能源系統能效測評及見證取樣檢測,其基本條件如下:
(一)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國家級測評機構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省級測評機構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萬元。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業務活動固定場所和開展能效測評業務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三)應當取得計量認證和國家實驗室認可。認可資格、授權檢驗范圍及通過認證的計量檢測項目應當滿足《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與標識技術導則》(另發)所規定內容的需要。
(四)測評機構應設有專門的檢測部門,并具備對檢測結果進行評估分析的能力。測評機構人員的數量與素質應與所承擔的測評任務相適應。
測評機構工作人員,應熟練掌握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具備勝任本崗位工作的業務能力,技術人員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師以上人員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從事本專業3年以上的業務人員不少于30%。
(五)應當有近兩年來的建筑節能相關檢測業績。
(六)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符合相關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
(七)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檢測評估管理經驗,具有高級技術或經濟職稱。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申報測評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級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申報書》或者《省級建筑能效測評機構申報書》;
(二)申請單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備相應能力的書面申請(包括:技術、人員、設備、資質、資金方面的能力),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表明其對擬申請建筑能效測評業務的技術要求的全面理解;
2、表明其能夠承擔擬申請建筑能效測評業務的能力;
3、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全面的知識。
(三)計量認證證書(CMA)及附件;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授權的實驗室認可的證書及附件;
(四)測評機構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等;國家級測評機構中聘任的注冊工程師證章材料;
(五)提供近兩年來的測評合同書、測評報告等相關材料;
(六)提供取得的相關科研成果證書和成果材料。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歸地方所屬的申報單位應當按統一格式將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其中申報國家級測評機構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符合要求的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申報單位是中央企業的,經國資委審核同意后直接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三)國家級測評機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專家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推薦的測評機構進行認定評審。省級測評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認定評審。
第四章 評審辦法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國家級測評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省級測評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第十條 評審主要依據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分并進行實地調查,評分標準見《建筑能效檢測機構認定評分表》(附表三),主要評審內容如下:
(一)測評技術的先進性、儀器設備和主要實驗室的配置;
(二)技術人員的配備、測評能力的認可;
(三)建筑節能工程測評業績;
(四)建筑能效測評技術的研發和相關標準規范的編制。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評審專家組成。
(一)評審應當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評審組人員應當包含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設備、建筑工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國家級測評機構評審組專家不得少于9人;省級測評機構評審組專家不少于7人。
(二)評審專家應當具有對國家和該項工作負責的態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獨立、客觀、公正的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
(三)評審專家如與申報單位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十二條 對評審合格的測評機構進行網上公示。公示期滿后,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獲準國家級的測評機構認定名單。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獲準省級測評機構認定的名單經公示后發布,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